关于“千百十工程”第五、六批培养对象考核工作和第七批培养对象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22

各相关单位及教师: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千百十工程”第五、六批培养对象考核工作和第七批培养对象遴选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2〕57号)(见附件1)以及《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实施办法》(见附件2)的要求,现对第五、六批“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分别进行期满和期中考核,同时推荐第五批培养对象先进个人和先进团队、遴选第七批“千百十工程”各级培养对象。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第五、六批培养对象考核工作安排

第五批“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的期满考核和第六批培养对象的期中考核工作按以下日程进行:

1)6月21日—6月27日:

l      第五批培养对象向所在单位提交《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期满总结表》,并填写《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期满考核情况表》、《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培养期满成果情况表》。

l      第六批培养对象向所在单位提交《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期中总结简表》。

 

2)6月28日—7月3日:

    各单位按《太阳集团tyc138人才计划推荐评议(评审)程序及相关规定》,考核各层次培养对象,并提出考核意见。

    对第五批期满考核人员,考核意见填写在《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期满总结表》第五栏“学校指导小组或指导教师意见”中;对第六批期中考核人员,考核意见填写在《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期中总结简表》的“学校考核意见”中)。

    国家级、省级培养对象按照《实施办法》中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校级培养对象根据各学科学术骨干队伍建设的实际进行考核。

 

3)7月4日前:

    各单位汇总填写本单位《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期满考核情况表》和《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培养期满成果情况表》,并将全部考核材料送人事处人才发展办公室。

 

4)7月5日—7月9日:

    人事处汇总各单位考核材料,学校召开会议考核各级培养对象,提出审核意见。

 

5)人事处汇总全部考核材料,7月16日前报送教育厅。

 

二、第五批培养对象先进个人和先进团队推荐工作安排

第五批“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先进个人和先进团队推荐工作按以下日程进行:

1)6月21日—6月27日:

l      符合条件(推荐条件见附件1)的个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先进个人推荐表》;符合条件的团队向所在单位提交《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先进团队推荐表》。

l      学院物色符合先进条件的个人和团队,并通知相关人员提交《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先进个人推荐表》或《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先进团队推荐表》。

l      人事处将第五批培养对象名单以电子邮件发给相关学院和部处,相关部处推荐先进个人(团队)合适人选,于6月26日之前向人事处提出推荐名单。人事处汇总推荐名单,反馈至相关学院及被推荐个人(团队),并通知被推荐个人(团队)向所在单位提交《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第四批培养对象先进个人候选人推荐表》或《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先进团队推荐表》。

 

2)6月28日—7月3日:

各单位按《太阳集团tyc138人才计划推荐评议(评审)程序及相关规定》进行评议推荐,并提出推荐意见(请另附页)。

 

3)7月4日前:

    各单位将申请材料和单位推荐意见报送人事处人才发展办公室。

 

4)7月5日—7月9日:

    人事处汇总各单位申请材料,学校召开会议,确定拟推荐对象。

 

5)人事处汇总全部推荐材料,7月16日前报送教育厅。

 

三、第七批培养对象遴选推荐工作安排

第七批“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的选拔推荐工作按以下日程进行:

1)6月21日—6月27日:

l      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条件见附件1)的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广东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申报表》和《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申报人基本情况表》。

l      院系(医院)物色各级培养对象合适人选,并通知人选提交《广东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申报表》和《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申报人基本情况表》。

l      相关部处推荐省级及国家级培养对象合适人选,于6月26日之前向人事处提出推荐名单。人事处汇总推荐名单,反馈至相关学院及被推荐人,并通知被推荐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广东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申报表》和《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申报人基本情况表》。

 

2)6月28日—7月3日:

    各单位按《太阳集团tyc138人才计划推荐评议(评审)程序及相关规定》,对第七批各级培养对象申请人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技术创新等各方面的综合表现进行评议,按一级学科排序推荐并提出推荐意见。其中校级培养对象的推荐总名额不超过各单位从事教学和科研人员的6%。

    推荐意见填写在《广东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申报表》的第五栏“院(系、部)推荐意见”中。

各单位对于各级培养对象的遴选,需坚持“择优培养、宁缺毋滥”的原则,重点考虑学校学科发展的需求,遴选出符合学校重点建设学科和重点研究领域发展的需要的、教学和科研成绩突出,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予以培养。

 

3)7月4日前:

    各单位汇总填写《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申报人名册表》,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人事处人才发展办公室。

 

4)7月5日—7月9日:

    人事处汇总各单位申请材料,学校召开会议,确定拟推荐人选。

 

5)人事处汇总全部推荐人选申请材料,按照通知要求,公示第七批培养对象推荐人选名单(7天)后,于7月16日前呈报教育厅。

 

附件1、《关于做好“千百十工程”第五、六批培养对象考核工作和第七批培养对象遴选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2〕57号)。

附件2《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实施办法》

附件3、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相关表格




                                                                                                                                                                                                                                                                                        人

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